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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xnjxw
 - 五月 04, 2011, 07:17:44 上午
申诉控告书
我叫吴立新,河北省三河市人,大学文化。
我于2004年6月4日被罪犯吴春良、王旭东殴打致轻伤并致残,经鉴定为二个轻伤、二个九级伤残;按刑法规定,二案犯应该被刑事拘留,可是,二案犯之主犯吴春良利用其社会关系,在被抓捕后仅仅二个多小时,即被取保候审,原因是:因其患有重大疾病。2004年9月4日,我突然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原因是:案犯吴春良眼部被鉴定为轻伤,其鉴定单位是廊坊市法医医院,鉴定人为马世昌、田志永。鉴定序列号为(04)第1352号。案犯吴春良是个高度近视眼,其社会关系十分复杂,所以我坚信这个鉴定结果是假的,是案犯背后运作的结果,是利用社会关系做的伪证,所以,在提审时我依法向三河市检察院、公安局提出对吴春良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案犯吴春良也于2004年9月4日被刑拘(三河市公安局的说法是各打五十大板),9月9日同时被逮捕,9月10日即被取保候审,在其住院期间,闻知我方提出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即刻逃之夭夭。我本人于2004年11月25日因三河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此案为由被取保候审,为了还我清白,我于当天即刻投入了抓捕案犯吴春良的漫长过程,三河市公安局因为抓不到案犯吴春良,将其列为网上逃犯通缉,其间我本人几次差点将案犯擒获,由于三河市公安局配合不力,丧失了抓捕良机。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5年10月2日,我到案犯吴春良老家---三河市段甲岭镇大九百户村探查案犯踪迹时,惊闻在逃通缉犯吴春良已然当上了三河市段甲岭镇大九百户村党支部书记。一个在逃的罪犯、一个被网上通缉的罪犯,能够在三河市公安局的眼皮底下当上了共产党的党支部书记,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三河市公安局是为人民服务的,还是为罪犯服务的?我悲愤之下,于2005年10月3日向河北省纪委、信访局、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发了举报信,在我的积极配合下,在强大舆论的压力下,于2005年10月14日下午4时许,最终将案犯吴春良抓获归案。
   本来此案可以告一段落,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河市公安局有些领导竟然听从于案犯家属的意见,也同时将我收押,其理由之一竟然是:案犯吴春良提出,把我抓了,也得把吴立新抓起来;理由之二是:罪犯吴春良他们家有社会关系,他们家上边有当官的,你们家没有当官的。
   2005年10月27日,案犯吴春良经过省级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我被无罪释放;后来,案犯又经过了一个省级鉴定,结论依然是轻微伤,此案最终尘埃落定,案犯吴春良于2005年12月27日被判刑。

我本人前后被三河市公安局两次无辜羁押达97天之久。

   其后,我本人一直为蒙受不白之冤之事奔走上访,皆未有结果。其间三河市公安局曾经把我叫过去,让我对回访信做个签字,是满意还是不满意。我约同律师一同前往,我的签字结果是:对于罪犯吴春良被抓住判刑一事满意;对于罪犯吴春良其父、其妻包庇罪犯未受任何处理一事不满意。
   在这个案件里,起决定性作用而将我送入大牢的,是廊坊市法医医院开具的一份疑点重重的法医鉴定,这份鉴定改变了本案的性质。鉴于这份鉴定的真实可靠性,我向廊坊市信访局、检察院举报中心、纪委;河北省信访局、检察院举报中心、纪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访接待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等等很多相关部门提出了控告,控告廊坊市法医医院的法医马世昌、田志永涉嫌渎职犯罪、玩忽职守、作伪证诬陷他人。


  附:
1.   廊坊市法医医院(04)第1352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
2.   河北省三河市医院诊断书:2004年6月4日:1、左眼皮肤裂伤、2左眼软组织损伤、3、左手皮肤划伤
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做眼球钝挫伤,视力左眼为0.07#0.05;
三河市医院诊断书(2004年6月12日):1左眼钝挫伤、2、左视网膜震荡、3、左球结膜下出血,
三河市病例摘抄:验光:左眼0.6
结论: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五)之规定,吴春良的损伤属轻伤。
     请注意,关键就在这里:案犯吴春良是在2004年6月12日在三河市医院验的伤,病例也清晰的显示了日期,而我们这件案子案发日期是2004年6月4日,案犯吴春良根本就没有案发日之前(2004年6月4日以前)的眼睛视力备案,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五)之规定: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致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致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医院的法医在没有案犯伤前视力备案的情况下,凭据案犯案发后提供的的视力备案做比较,给案犯作出了一份可笑、荒唐、没有法律依据的轻伤鉴定,我现在告的,就是二位法医在没有案犯案发日之前视力备案的情况下,你依据什么法律条文给案犯做的轻伤鉴定!!!由此可以判定,二位法医存在渎职、玩忽职守、作伪证的嫌疑;

  3.廊坊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书(2005)第14号
    检查情况:眼底未见异常;B超未见异常;视野检查:左眼"全盲"
                    鉴定结果第三条:眼部检查未见异常,与视力表现不符,故目前诊断屈光不正,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结论: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吴春良的损伤为轻微伤。
                  4.河北省保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法医临床学重新鉴定书---冀法医鉴字保[2005]第5599号,检查所见第二条:检查左眼结构未见异常,超声正常,屈光不正,视力左0.12,右0.8;分析意见第三条:外伤未对内眼构成影响;第四条,依据G/A-1996《人体轻微伤鉴定》定为轻微伤;
 
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廊坊市法医医院的法医做出的鉴定,使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所以,我向贵处提出控告:控告廊坊市法医医院的法医马世昌、田志永涉嫌渎职、玩忽职守、作伪证,谢谢!
                                   
     此致

敬礼
                                                             
                                                        受害人:吴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