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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47317332
 - 九月 23, 2012, 02:49:58 上午
向各级领导及媒体冤情反映:
我是今年四月十七日安康火车站自焚事件受害人曹永强的父亲曹东平,事过将近半年,但那熊熊燃烧的烈火似仍然燃烧在我的身上,疼在我的心上。近半年来,为给我受冤屈受难摧残受侮辱的儿子讨回公道,我不知跑了多少冤枉腿,受了多少窝囊气,流了多少恓惶泪。在全国一片歌舞升平,一派海晏河清民安国泰的虚假现象背后,我看到的是腐心官员对人民生命的漠视,看到的是官僚主义者对待人民来信来访的推诿,看到的是公安队伍中某些工作人员对黑心店主的袒护及对人民需求的背弃。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伟人毛泽东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除了三餐不食以外,官僚主义者都像一个泥塑木雕的木偶,其特征为:"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正,六亲无靠,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坐不动,十分无用。"如果不是如此,为什么有人承头出面协调处理,为什么七月底仿佛形成决议,到九月底还只见满天云,不落一点雨,我们不是法制国家吗?我国不是一再对西方国家提到我国的人权问题时一再啧啧有词强力反击吗?为什么具体到曹永强的问题上就体现不出曹永强的人权?为什么"以人为本"落实到曹永强身上就成了"以人民币为本"了呢?为什么有的领导反复研究强调"维稳"但到处理曹永强自焚的善后问题时,不怕维稳不成,只怕破财费心?
至今,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的日子越来越近,而我期望妥善解决曹永强一案的心情也越来越近切,对于某些心已死人犹在,官仍当的人,我不敢奢求他们对我大发慈悲,我只期望他们能依据法律规定,尽快给我解决此事,我不能说我对此事已心灰意冷,但我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办事效率之低下,真正领教够了。下面我对处理此案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对于巧设机关坑蒙拐骗的黑心店主及帮凶,案发后不久迫于形势的压力及全国媒体、报刊、电视、网络一片口诛笔伐之声,安康市有关部门倒是行动迅速,决策果断,对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平心而论,对于他们,我恨不能食其肉寝其皮难消心头恨,如果不是他们贪图蝇头微利巧设机关敲诈我儿,如果不是他们敲诈不成进一步暴力威胁乃至拳脚交加殴打直至公然抢走我儿身上的现金,那么我儿曹永强至于四处报案四处碰壁吗?如果不是他们一方面敲诈坑害八方来客,又用不义之财收买公安队伍中的个别败类,安康起码火车站一带的社会治安能如此糟糕吗?安康的某些公安人员乃至于整个安康的公安形象能如此恶劣以致于被网民咒骂为警匪一家吗?至于今,被抓的五个犯罪嫌疑人已关了整五个多月,现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拿出一分钱挽救伤者,既然检察机关认定他们触犯了刑法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74条依法应尽快追究他们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而作为上述两罪的直接受害人曹永强虽即便把上述团伙犯罪行为人全部处以重刑乃至极刑,曹永强再也恢复不了健康青春了,伤残损失,孩子今后护理营养等等费用,又该如何弥补?
二、对公安部门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玩忽职守行为如何认识如何处置?长时间以来这是我和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要分歧。我从被抓黑心店主之弟口中得知,巧设机关坑害曹永强的这个超市,有按月按时给火车站派出所上贡的事实,事发后,我多处从周围群众反映中证实了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可信性,尤其从曹永强到车站派出所报案遭拒中进一步证实了上贡一事的真实性,然而,多处政法部门,公安部门不予采信,检察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对此,我提出如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侦破由公安机关进行,"第108、83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为什么曹永强在被抢后四次报案,四次被推出门,这种情形正常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当曹永强在安康遭抢遭殴投诉到安康的四个公安部门时却无一例外地被拒被哄被推出门,这里边,有没有玩忽职守,有没有徇私枉法,安康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追究,俗话说打了孩子娘出来,陕西省政法部门、安康公安部门的这个作娘的,是不是太过溺爱他们不成器的儿子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其中第一项为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第二项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曹永强在安康遭劫,四次报警,没有一家公安机关在"应当"出手时出手,在应当给予帮助时拒绝帮助,在应当及时查处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安康的公安,仿佛成了一只只养得膘肥体胖的懒猫,放任硕鼠遍地走,懒的动一动。国家的法律自健全,执法人员就这么个样,盗贼岂能不猖狂,治安怎可能不混乱,良民又怎能保平安?
4、2010年4月21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家联合颁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正是由于安康涉案的几家公安机关对曹永强的举报不受理,不救助,不出警,导致曹永强走投无路,愤而自焚,故认定公安机关的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可以成立,理应对其火车站工作人员强力追责,如果他们收受贿赂充当黑恶势和保护伞的行为查证落实,人民检察院理应立即立案从重查处依法追究他们相应刑事责任。
三、对铁路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
1、开设超市的房屋,安康火车站口门面房是西安铁路局第三产业,所收租赁费全部上缴西安铁路局财务,承租人在承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间长达数年,房屋所有人不闻不问,不究不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得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安康铁路部门的租赁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从事坑蒙拐骗行为,出租人难辞其咎,理应承担责任,今后齐抓共管,才能给旅客一个安全。
2、《铁路法》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4.17自焚案件发生在车站站口西安铁路局的出租房内,该案理应由铁路公安管辖,案发时,现场不到30米处即有铁路公安人员的站前警务室,警察在现场能让火点燃,没有帮忙扑灭曹永强身上的火而是帮超市灭火。自焚前曹永强曾到列车站派出所报案,从报案不接到起火不灭,安康火车站、铁路公安人员没有人性,有无失职一目了然。现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责任合情合理。
3、火车站人来人往,显属稠人广众之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而安康火车站消防设施消防措施不到位,消防法要求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均不到位,安康火车站负责人及车站公安负责人明显存在着失察失职的渎职行为。
4、不可否认,此次火灾是曹永强自己点燃的,然而,安康火车站进进出出那么多人,为什么别人不燃曹永强会燃,曹永强为何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引火烧身,这还不是河南店主设套害人,安康公安闭目塞听,铁路部门养虎为患,最终酿成的恶果吗?如果安康火车站将房租给他人开门市后能经常检查督促;如果安康公安嫉恶如仇执法如山;如果超市守法经营公平买卖,曹永强至于引火烧身吗?曹永强至于四处投诉八方求援吗?西安铁路局深化主题谈心活动积极探索"严管厚爱",管理新路子《爱字当头,铁的纪律》的入出台,全内容相当好,而你们到底让别人做还是从你们自己开始做起,说的好做的也要好,不要以此欺下瞒上,文过事非,有嘴劲没实劲的招数,看来安康真该改名乱疾了。事到今日,我进过西安上过两次北京,希望来北京接我回陕的大大小小官员,兑现你们诺言,为曹永强加强治疗,早日康复。使此案有一个多方都能接受的结局。

含冤申诉人:曹东平
电话:13289465861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